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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支持

簡介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層,其覆蓋面涵蓋所有澳門居民,旨在為澳門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目前制度的財政來源包括博彩撥款、特區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特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的3%撥款、僱主、僱員及個人參與者的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

在社會保險的運作原則下,具勞動關係的本地僱員及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澳門居民可登錄任意性制度進行個人供款。澳門居民透過履行供款義務,便可依法享受制度提供的保障,包括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等給付。

相關資料

如欲查詢更多詳情,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養老金及提前獲發養老金”宣傳單 下載 PDF

資料來源:社會保障基金

目的

透過向因社會、健康及其他需要特別援助的因素而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提供社會援助,確保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能得到滿足。

類型

經濟援助分:一般援助金、偶發性援助金和特別援助金。

一般援助金

一般援助金是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者提供的一項經濟援助。

【參看第6/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4月2日 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四期第I組】

偶發性援助金

偶發性援助金是發放予因發生突發事故或遇有特別需要而使其經濟陷入貧乏狀況或使該狀況惡化的個人及家團。

這些突發事故或特別需要,尤其為支付殮葬費、公共災難事故、照顧處於危機狀況的未成年人、入住社會服務設施、須緊急援助的其他事實等。

【參看第6/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4月2日 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四期第I組】

特別援助金(弱勢家庭特別援助)

特別援助金是向有特定需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的,其所獲發放的特別援助金並不會計入其個人及家團的總收入內。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特別援助金的種類、發放準則、發放方式及金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參看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2003年3月10日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期第I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3年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繼續向三類弱勢家庭(即單親、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家庭)提供特別援助,以協助該家庭渡過較為困難的時期。對此,社會工作局除每月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定期發放)外,亦會向具特殊需要的家庭發放特別援助金。

特別援助的類型包括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及殘疾補助。
關於申請資格、手續及服務地點詳情請見社會工作局網頁

資料來源:社會工作局

簡介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是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層,旨在加強本澳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以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非強制央積金分為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特區政府在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下,向合資格的本澳居民作出鼓勵性基本款項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2,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而供款制度是核心部分,通過僱主及僱員共同供款,或居民以個人供款,並由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管理,透過投資退休基金,為本澳居民養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準備。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可成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一般情況下,年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其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內的款項。

個人帳戶款項提取 (注意: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

  • 年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 未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倘符合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亦可提前提取款項,詳情請見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自動提款登記 

  • 適用對象:年滿65歲且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帳戶擁有人
  • 措施詳情:更多詳情請見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相關資料

如欲查詢更多詳情,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自動提款登記指南”宣傳單 下載 PDF
“參與央積金退休更安心”宣傳單 下載 PDF

 

向首次合資格的澳門居民一次性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10,000澳門元。
按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考慮進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在發放款項當年的一月一日仍然在生,且前一曆年年滿22歲、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放款項。

資料來源:社會保障基金

勞工事務局設有"就業服務長者優先窗口",優先為長者提供職業諮詢及指導服務,以及各類就業選配及輔導支援。長者可透過該局尋找合適工作及接受就業輔導,掌握自身工作能力及就業市場情況。

服務對象: 希望在私人勞務市場尋找工作的長者。
服務地點:

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就業廳
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地下

查詢電話: 8399 9801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四 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  9:00-13:00,14:30-17:30

申請方式

  1. 長者須親臨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或以下各市民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勞工事務局總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地下
    電話:8399 9801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四 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  9:00-13:00,14:30-17:30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電話:2845 1515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18:00 (中午照常辦公)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電話:8291 7233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18:00 (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黑橋街平民新村75K號
    電話:2882 5252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18:00 (中午照常辦公)

  2. 必須遞交已填妥的求職登記表格(申請表可於網上下載,致電2840 0333透過圖文傳真索取或親臨申請地點取得)網址:http://www.dsal.gov.mo/selfinfo_rule.html?url=forms/eform/de_form-c.pdf
  3. 必須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最高學歷證明書正本、駕駛執照正本(如應徵司機職位)。
  4. 費用:免費
  5. 其他資料
  • 可透過網上查詢職位空缺(網址:http://www3.dsal.gov.mo/job/jobtype.jsp
  • 求職登記有效期為三個月,如需繼續尋找工作,可於期滿前15天內登入本局求職登記續期網頁、致電8399 9828或親臨申請地點辦理續期手續,否則該登記便逾期失效,必須重新登記。

資料來源:勞工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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