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津《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修第一及二款規定,分組排序的優先次序按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人順序排列外,亦可在每一組別再次分組,尤其須考慮家團成員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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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