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長者照顧體系
一、長者照顧體系旨在協助長者在其可能的範圍內維持和增強獨立生活的能力。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促進構建長者照顧體系,該體系由家庭照顧及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組成。
三、長者照顧體系以家庭照顧為基礎,並以居家式、社區式服務作為對家庭照顧的支持和補充;而機構式服務則作為居家式、社區式服務的補充。
四、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應具協調性,且應符合為有關服務而設的服務準則。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建立有關長者入住院舍和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的統一評估、轉介及輪候機制,以確保公共資源合理及適時分配。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開展和推行個案管理服務,以善用資源並有系統地回應有需要長者的多元需求。
一、居家式服務是在有需要的長者居所內提供的服務,尤其包括:
(一)緊急呼援服務;
(二)環境安全服務;
(三)關懷探訪服務;
(四)照顧服務;
(五)衛生護理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是藉長者服務中心,或藉其他社區資源,為有需要的長者提供的服務,尤其包括:
(一)服務及法律事務的資訊,接收投訴、建議和轉介服務;
(二)膳食服務;
(三)心理輔導及精神健康服務,以及其他衛生護理服務;
(四)獨居長者支援和探訪服務;
(五)暫顧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是向有需要的長者提供的住宿服務,尤其包括:
(一)起居照顧;
(二)日常餐飲;
(三)衛生護理。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或藉其他實體向護老者提供支援服務,尤其包括培訓和協助。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家庭成員照顧長者並與長者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