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最後規定
社會工作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及為適用該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對適用本法律第六章的規定屬重要資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
社會工作局須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後制訂有關審視本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社會工作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及為適用該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對適用本法律第六章的規定屬重要資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
社會工作局須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後制訂有關審視本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