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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介入措施

一、如長者與負扶養義務人之間出現扶養民事爭議,在該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前,社會工作局應長者請求,可自行或委託其他實體調解各方,以促成各方達成共識或解決爭議;但根據法律規定屬其他實體職權的情況除外。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提出調解或仲裁,或行使其他權利。

一、如長者因人身法益遭受侵害,有迫切需要獲適當安置,社會工作局應長者申請或經其同意,向其提供適當的短期安置;長者無能力作出同意時,為執行保護措施的目的,社會工作局須要求其他人或實體介入。

二、社會工作局在執行上款所指的職務時,可依法要求警察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主管實體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合作,以及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及保護措施。

三、因第一款所指的安置引致的開支,由實施侵害行為的人承擔;如該開支已由社會工作局或其他實體支付,則有權向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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