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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法律訂定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

二、本法律的目標是促進構建一個老有所養、老有所屬和老有所為的共融社會。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長者是指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但不影響其他法例就長者年齡所作的特別規定。

一、維護長者的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二、社會應崇尚敬老文化,促進長幼共融,以及支持長者融入家庭生活和參與社會活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或藉教育機構及其他實體,推廣敬老教育和開展相關的活動,以提升社會敬老和維護長者權益的意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長者政策和推行相關工作時,應參考聯合國有關老年人的政策宣言及行動計劃,以促進長者“獨立”、“積極參與”、“享有家庭、社區的照顧和保護”、“自我充實”及“尊嚴”的原則。

二、上款所指的五項原則內容如下:

(一)“獨立”:長者應能通過收入保障、家庭和社會支持以及自助,享有足夠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應有工作機會或其他創造收入的機會;應能參加適當的教育和培訓方案;應能生活在安全且適合個人選擇和能力變化的環境;應儘可能長期在家中居住;

(二)“積極參與”:長者應能融入社會,積極參與制定和執行涉及其福祉的政策,並達致薪火相傳;應能尋求和發展為社會服務的機會;應能組織長者運動或社團;

(三)“享有家庭、社區的照顧和保護”:長者應能享有家庭和社區的照顧和保護;應能享有保健服務和各種社會及法律服務;長者居住在任何住所、安養院或治療所時,均應能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們的尊嚴、信仰、需要和隱私,並尊重他們對自己的照顧和生活品質做決擇的權利;

(四)“自我充實”:長者應能追尋充分發揮自己潛力的機會;應能享用社會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娛資源;

(五)“尊嚴”:長者的生活應有尊嚴、有保障,且不受剝削和身心虐待;不論其年齡、性別、種族或族裔背景、殘疾或其他狀況,均應受到公平對待,且不論其經濟貢獻大小均應受到尊重。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涉及長者權益的社會政策或相關法律時,應以適當的方式聽取長者和與長者事務有關的實體的意見。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以規劃和落實第一款所指的政策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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