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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作和統籌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推動和保持公共實體之間、公共與私人實體之間及區域之間緊密合作,以促進長者福祉的維護與發展。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尤其得以委託或提供支援的方式加強與私人實體溝通、合作,以完善和增强對長者的社會支援網絡。

一、為執行本法律的規定,社會工作局負責統籌為維護和提升長者權益而開展的工作,但涉及刑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為履行上款所指的職責,社會工作局可向公共及私人實體作出建議並請求提供協助,以及與該等實體建立統籌機制。

一、為掌握老齡化現象的發展情況,確保長者政策的持續發展,社會工作局應推動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和評估。

二、上款所指的研究和評估,應考慮長者身心發展與生活現況、服務供給情況、社會實況、整體發展需求及相關事宜在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

三、為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應設立與長者服務相關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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