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參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或藉其他實體,採取措施並創造條件,以鼓勵和支持長者參與社會,使其能運用知識、經驗及技能繼續貢獻社會,以實現自我充實並豐富晚年生活。
二、推動上款所指的工作時,應關注長者的需要及能力。
長者參與社會尤可藉參與下列活動得以體現:
(一)持續教育;
(二)義工和互助活動;
(三)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四)就業。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採取措施,推動長者持續教育和促進其發展。
二、上款所指的措施尤其包括:
(一)推行持續進修活動;
(二)鼓勵教育機構和長者服務機構為長者舉辦各類培訓課程,並向該等機構提供輔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推動義工和互助活動,鼓勵長者積極參與,並向社會宣傳長者參與義工和互助活動的意義及貢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推動適合長者參與的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並完善相關的活動網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輔助有意願並具工作能力的長者就業,尤其藉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長者培訓計劃;
(二)為長者就業提供協助及指導;
(三)鼓勵僱主及社會認同長者的工作能力;
(四)嘉許聘用長者的企業及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或鼓勵其他實體嘉許參與社會表現傑出的長者。